槍支類犯罪的6個歸納總結
1、主觀上想盜竊槍支,客觀上卻盜竊了彈藥,成立盜竊彈藥罪的既遂。主觀上想非法持有槍支,客觀上卻持有了彈藥,成立非法持有彈藥罪的既遂。理由在于:盜竊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都是選擇性罪名。在選擇性罪名內(nèi)部,不存在認識錯誤問題,以實際對象為準。
2、盜竊槍支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搶劫,只能以盜竊槍支罪和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理由在于:事后搶劫行為要件之一的“盜竊”雖不局限于盜竊罪,但必須限定為財產(chǎn)法益的犯罪,而盜竊槍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
3、攜帶槍支搶奪,被主人發(fā)現(xiàn)后,又以槍支脅迫主人的,只能成立搶劫罪一罪,是一般搶劫,而非持槍搶劫,否則是對“槍支”的雙重評價,是錯誤的。
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觸犯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只成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罪。
5、如果行為人將自己一直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攜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則應將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6、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主體有兩類:一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與單位,二是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與單位。請注意一個細節(jié):非法出租、出借的對方,必須是沒有配備公務用槍資格的人員與單位。換言之,將公務用槍出租、出借給其他具有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與單位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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