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題考試倒計時59天,主觀題考試倒計時87天。在這時間緊迫的當下,瑞寶們復習了哪些干貨呢?今天瑞達法考就為大家推薦刑法干貨20則,為大家保駕護航!
1、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行刑時效,只規(guī)定了追訴時效。所謂行刑時效,是指刑法規(guī)定,對被判處刑罰的人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執(zhí)行刑罰,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執(zhí)行刑罰,超過了此期限,就不能再執(zhí)行刑罰。超過了行刑時效,意味著在作出了罪刑宣告后也不能行使行刑權。
2、由于我國刑法中沒有規(guī)定行刑時效,故犯罪人被判刑后,即使由于司法機關的原因而未被收監(jiān)執(zhí)行,依然被擬制為“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瑞達法考官網(wǎng),故在此期間又犯新罪的,應根據(jù)《刑法》第71條“先減后并”原則實行數(shù)罪并罰。
3、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系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4、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別關系,即我國《刑法》196條是特別法條,第266條是普通法條。如果刑法分則不特別設立信用卡詐騙罪,對信用卡詐騙行為完全可以而且應當依照我國《刑法》266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論處。瑞達法考官網(wǎng),我國《刑法》196條的特別之處,不只是限定了行為對象與行為方式,而且包括行為主體,即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主體只能是持卡人。因此,從特別關系的角度來說,也應肯定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真正身份犯。
5、貪污罪、職務侵占罪等罪名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營、經(jīng)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瑞達法考官網(wǎng),利用與職務無關、僅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huán)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標、憑工作人員身份容易進入某些單位等方便條件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不成立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
6、撿拾信用卡的特約商戶職員接收到發(fā)卡銀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簽名,自己向自己購物的,由于不存在被騙者與處分人,而且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是特約商戶,根據(jù)主體身份的不同,應分別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
7、共犯關系的脫離,實際上是在討論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結果是否可以客觀歸責于脫離共犯者。
(1)如果脫離者在正犯著手實行之前脫離,就會討論脫離者的行為是成立犯罪預備,還是成立預備階段的中止;
(2)如果脫離發(fā)生在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之后,就會討論脫離者的行為是成立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8、如果脫離者在正犯著手之后結果發(fā)生之前脫離,則僅在未遂的限度內承擔共犯的責任,如果是自動脫離,則應成立犯罪中止。瑞達法考官網(wǎng),例如,甲邀約乙為自己的入戶盜竊望風,在甲入戶盜竊財物的過程中,乙打電話告訴甲自己將不再實施望風行為,甲于是獨自實施了盜竊行為。此時,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乙則成立盜竊罪中止。
9、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是7個。如果在上游的7種罪之內發(fā)生錯誤認識而實施洗錢行為的,依然成立洗錢罪。否則,將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0、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而在未遂犯的判斷上,必須貫徹客觀的未遂犯論。換言之,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意,其客觀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時,應認定為不可罰的不能犯,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客觀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則應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站在行為時的立場,并根據(jù)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11、二階層犯罪論體系的第二層要件是責任要件,即主觀有責問題,其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主觀構成要件符合性,二是有責性阻卻事由。瑞達法考官網(wǎng),前者主要講授責任故意、責任過失、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后者則主要講授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違法性認識錯誤、期待可能性。
12、作為財產(chǎn)犯罪對象的財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觀價值的財物。也正因為如此,財產(chǎn)犯罪一般以數(shù)額較大為前提。其中的數(shù)額較大,基本上可以按財物的經(jīng)濟價值來計算。但是,某些紀念品(如具有紀念意義的信件、照片等)、身份證、出入境證件、信用卡、存折等,雖然自身不具有經(jīng)濟價值或者經(jīng)濟價值很小,但對所有權人、占有人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社會觀念也認為對這種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護,因而也屬于財物。
13、單純盜竊身份證的,不構成盜竊罪。但由于身份證對主人具有重要的使用價值,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身份證的,成立盜竊罪。
1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二字,本質上是將自己事先已經(jīng)準備支配的場所提供給吸毒人員。反之,行為人將身份證件借給吸毒者,由吸毒者在賓館開房后在房間吸毒的,不成立本罪。因為身份證件不等于賓館房間,利用身份證件支配賓館房間還需要一定的程序與對價,所以,不能將提供身份證件的行為直接評價為提供場所的行為。舉兩個例子:
(1)A在賓館開房后,容留B在該房間吸毒的,A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2)在A、B、C三人共同尋找吸毒場所的過程中,A主動或者被動(如受B、C指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件在賓館開房,然后三人在該房間共同吸毒的,A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15、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請注意該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機關已經(jīng)制作的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
16、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請注意該罪的對象可以是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17、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不是犯罪。
18、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中的“綁架”,僅指《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5項的綁架(即拐賣婦女、兒童的一種情形),不包括《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的綁架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解救《刑法》第239條的被綁架人的,應視行為性質與責任形式,以其他犯罪(如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論處。
19、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中的“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僅指被拐賣但還沒有出賣的婦女、兒童,還是包括拐賣過程中以及拐賣后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對此,命題人的觀點是后者。瑞達法考官網(wǎng),一方面,已被收買的婦女、兒童也有解救的必要;另一方面,已被出賣的婦女、兒童也屬于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2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后者拐賣婦女、兒童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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